申请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4697号“三驾马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8361号“马车CARRI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蜂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在“椰茸;面条”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