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785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378503

阅读:136944 2018-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车车宝贝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8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且申请商标已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第12077477号图形商标、第8741371号“COQ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河北车车宝贝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8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且申请商标已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第12077477号图形商标、第8741371号“COQ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两件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不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委托设计相关资料、作品登记证明、申请商标宣传图片资料、广告合同及票据、门店图片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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