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里托中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703525号“ROMERO BRIT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78848号“ROMERO BRITTO”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