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北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5285号“北都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254944号“北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北都世界”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北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