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旺惠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8791号“伊迈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未充分理由及证据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