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2457号“爱他(她)就吃点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创意独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系企业简介、申请商标产品简介及销售资料、第13503806号等商标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爱他(她)就吃点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其与图形组合整体也并未产生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