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科地板护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4939号“Dirt Dev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申请商标在美国等多地已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名下其他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人母公司年报节选及注册证书;
2、百度百科对申请商标的介绍;
3、申请人及官网的相关介绍等;
4、申请人品牌在网络上的相关销售及介绍等资料;
5、申请人商标在美国注册情况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Dirt”可翻译为“泥土”等含义(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第562页),“Devil”可翻译为“魔鬼”等含义(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第547页),整体含义可译为“泥土魔鬼”,用在指定使用的第18类“包”等商品及第42类“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