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471号“Assetguard M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87488号“M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数据汇编、分析以及可视化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机器和电气装置、以及生产和自动操作方法的过程管理、安全管理和状态监测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能源管理的;记录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控制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起动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英文“Assetguard”可译为“资产保护”,用于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字母“MVC”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字母“MVC”相比,仅字体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数据汇编、分析以及可视化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机器和电气装置、以及生产和自动操作方法的过程管理、安全管理和状态监测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尤其是用于能源管理的;记录盘”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传感器;控制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