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新证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宽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12326号“CS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7568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自复审商标申请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并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办公场所照片、公司介绍、官网截屏、线上及线下宣传推广活动、材料、照片;
2、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装饰设计合同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1月6日。2016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或无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申请人证据2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证明其拥有金融业务软件等版权,而不能证明其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申请人证据5财经公关服务合作协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学研合作协议是他人向申请人提供服务;网站建设维护协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在没有对应发票等其他实际使用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合同所载事项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