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天制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82898号“LOTTE YOGURT JELL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5043920号“LOTTE”商标、第9082830号“乐之选•省LOTTE MART(指定颜色)”商标、第13483793号“LOT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书》以及公证认证书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