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93520号“蓝柏lan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柏lanbo 21993520

阅读:154928 2018-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3520号“蓝柏lan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10833号“柏蓝B BOLAN”商标、第15221641号“蓝铂”商标、第7576787号“蓝铂rambo P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申请人:兰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3520号“蓝柏lan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10833号“柏蓝B BOLAN”商标、第15221641号“蓝铂”商标、第7576787号“蓝铂rambo P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要素、呼叫、字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沐浴用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浴室装置、水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蓝柏”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柏蓝”、“蓝铂”、引证商标二“蓝铂”文字构成、呼叫、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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