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风格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8962号“nature19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80470号“自然映象 nature'S reflection及图”商标、第7292872号“自然居 NATURE及图”商标、第8590843号“NATUREFit”商标、第14250642号“NATURE LOVE MERE及图”商标、第14284060号“衡然nature Embrace ”商标、第14284079号“nature Embrace”商标、国际注册第G988086号“nature teXX chlorine free及图”商标、第16515993号“Judith nature”商标、第15315575号“BAMBO Nature”商标、第15474910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第15625896号“大自然壁纸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九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natur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十、十一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NATURE”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金属棉(太空棉)、家具遮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罩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法兰绒(织物)商品、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无纺布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桌布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