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俊飞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88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473776号“香图 XIANGTO Perf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在经营场所及产品上的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戒指(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首饰盒;宝石;手表;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直观视觉效果及构图思路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