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21025号“心里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里程及图 22421025

阅读:170888 2018-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宿慧听心心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1025号“心里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2347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

  申请人:贵州宿慧听心心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1025号“心里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2347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注册待审阶段,其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在经营场所、教室的图片、申请商标在微信、微博及网站的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舞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直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21025号“心里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里程及图 224210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7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