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9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96319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及知名度较强,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尚有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