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72811号“爱雅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雅堂 14872811

阅读:66276 2018-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爱雅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勇力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鼎盛富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7日对第14872811号“爱雅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申请人:成都市爱雅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勇力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鼎盛富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7日对第14872811号“爱雅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975876号“爱雅堂AI YA TANG”商标、第5915927号“爱雅口腔Aiya Dent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注册与本案类似商标外,还大量申请注册了312件在医疗服务类上的商标,却未提供一份关于医疗从业证据,该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抢注情形,应予以制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投入使用,其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设计制作宣传合同、发票;

  2.网站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为成都锦江区爱雅堂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为长沙爱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兽医辅助、医院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为成都市爱雅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为成都锦江区爱雅堂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二为长沙爱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既不是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872811号“爱雅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雅堂 148728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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