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市林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5360号“宝德莱BAO DE 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665274号“德莱宝”商标、第5135358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宝德莱”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德莱宝”在文字构成方向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木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