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可玛莫里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7586号“M MARCO MAMMOLITI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489453号“奥莱·尼思 OLANIES 17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01378号“车轱辘 CHEGU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6269546号“恒大名都;EVERGRANDE METROPO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二、三所提的三撤申请、报送清单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安装;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部分的直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