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可玛莫里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7588号“M MARCO MAMMOLITI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615337号“卡撒诺 CASS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5855150号“法瑞美家farui beaut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搁架(家具);画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部分的直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