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纽西之谜(新西兰)天然护肤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9292号“geoskin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3134A号“GEO”商标、第19095317号“视界G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营业务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的信息;GEO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视界GEO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视界GEO官网页面;申请商标官网截图;申请商标宣传册;2014-2016年国内部分经销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geoskincar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GEO”,两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即产品和服务展示;订单接收和处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两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拍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