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义市金虎风机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6446号“JINHUF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73386号“JIN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0704号“虎狮王TI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63392号“喜豹X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宣传册、企业官方网站。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JINHUFAN”与引证商标一“JINHUAN”仅一个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凝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冷凝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凝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