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4802号“家居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合同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中文“家居盒子”构成,该文字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广告等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