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宾堡集团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9739号“巧乐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34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巧乐心”与引证商标“巧心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暂缓请求无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