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少炼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9339号“阿达绅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662446号“绅士She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2839号“绅士She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37004号“绅士G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8754号“绅士She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5522号“绅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阿达绅士”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认读中文汉字部分“绅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