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才时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9488号“holy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56341号“禾力思holy.tex(指定颜色)”商标、第957053号“豪力HOL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记忆识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故申请商标在2401群组上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事登记证、引证商标二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利权止于2017年3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holytex”,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holy.tex”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床单(纺织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绣,机绣图画、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