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图远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0601号“木工有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12408号“木石有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含义以及称呼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已经大量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木工有约”,其与引证商标“木石有约”在整体外观、呼叫与字形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