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73410号“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 21773410

阅读:60173 2018-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红墙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辉安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3410号“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10480号“红墙RED WALL及图”商标、第16431761号“城市果园 SH-CITY GARDEN及图…

  申请人:北京红墙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辉安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3410号“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10480号“红墙RED WALL及图”商标、第16431761号“城市果园 SH-CIT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的外观、设计风格、呼叫等方面均明显不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区别非常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和文字“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形组成,其英文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红墙花园”,其与引证商标二“城市果园 SH-CITY GARDEN及图”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谷(谷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谷(谷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包含引证商标一“红墙RED WALL及图”的主要识别部分“红墙RED WALL”,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谷类)外的新鲜浆果、新鲜蘑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甘蔗、新鲜蔬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除谷(谷类)外的新鲜浆果、新鲜蘑菇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在除谷(谷类)外的鲜浆果、新鲜蘑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73410号“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D WALL GARDEN红墙花园及图 217734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6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