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益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5342号“果蔬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47000号“果鲜到家GuoXianDa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61482号“果咖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41365号“果果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31717号“果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15982号“果蔬之家GUOSHU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83627号“果蔬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字形设计、呼叫发音、整体含义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并非对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示,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果蔬到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果鲜到家GuoXianDaoJia”、引证商标二“果咖到家”、引证商标三“果果到家”、引证商标四“果到家”、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果蔬之家GUOSHUZHIJIA”、引证商标六“果蔬管家”在整体识别效果、文字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似,属于近似标识。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机出租;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果蔬到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相关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