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2808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机器传动带商品上的注册,仅针对除机器传动带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在除机器传动带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8435号“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881号“兄弟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2450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7171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7175号“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95738号“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12283号“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190163号“BROT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17640664A号“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至七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机器传动带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机器传动带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机器传动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机器传动带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机器传动带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机器传动带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增压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造纸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打包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气动引擎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ROTHER”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以及引证商标三、四“BROTHER”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ROTHERS”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五“兄弟”在中文含义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