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暹罗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4636号“暹啤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3553号“同康源TONG KANG YUAN 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79533号“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啤酒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