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天百货商店(株)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慎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15662号“Avenu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126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11月02日至2016年11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市场销售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网页;
2、百度搜索关于“乐天百货商店”、“乐天百货”的搜索结果页面;
3、显示“AVENUEL”杂志的外文网站;
4、其他网站关于“AVENUEL”杂志的销售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外文,或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带;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复写纸;杂志(期刊);包装纸”商品上。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外文网站未显示该证据形成时间,并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由申请人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其形成时间,且无法证明其商标所涉产品在中国的实际销售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