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智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6646号“青年鹿透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其与“路透社”音不同形不近,文字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鹿透社”与“路透社”在文字呼叫上相同,指定使用在计算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