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安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410号“TRIACTION BY TRIUMP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27110号“TRI-A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即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