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今国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北京汉今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3230号“铜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商品上,并未仅仅由铜制作而成,同时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其他含有“铜”字样的商标在金属类产品上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铜工坊”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