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腾嘉合农业技术开发(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6210号“盛腾嘉合Sheng Teng Jia 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89371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069366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