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50400号“新星港STARSK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星港STARSKY 21650400

阅读:158949 2018-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0400号“新星港STAR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15514号“星港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15489号“星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之前,已经在…

  申请人: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0400号“新星港STAR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15514号“星港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15489号“星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之前,已经在类似商品上拥有多个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类似的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引证商标为恶意申请,目前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复审中止状态,请求本案暂缓审理。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余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存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55152号“新星港Star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推广、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办公区域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网站页面截图;代言合同;广告合同及投放证明;媒体广告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均为“星港”、与引证商标三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蚊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余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650400号“新星港STARSK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星港STARSKY 216504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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