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索乐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1416号“美索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56266号“美世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大量类似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的商标处于共存状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索乐家”与引证商标“美世乐家”仅有一字之差,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