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拉克巴德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9296号“LUCKB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80325号“肯博INVINCIBLE及图”商标、第1017263号“美特斯邦威Meters Bonwe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