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深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4373号“分期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长期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员工工牌、服装照片,办公室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广告宣传材料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分期”具有分出几次或分出几个期限等含义,使用在婚姻介绍、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等,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