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唐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5953号“会考吧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10105号商标、第12887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会考吧HUI”与引证商标一“快播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英文部分“HUI”与引证商标二“HUI”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图象编辑及播放的交互式工作站接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接收器、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在音频视频接收器、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频视频接收器、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