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达毫微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7156号“LANDA NANO-METALLOGRAP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7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高度近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