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康健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4322号“东粤康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10317号“东方康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东粤康泰”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东方康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