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通扬吸附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0883号“通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98168号“E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