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兴佰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9856号“酷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57617号“酷诺咖啡KUNO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