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刺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5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3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24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93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