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盛世奇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4126号“GREAT KIRIN Culture&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42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且两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作为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