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纳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0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73243号“飙源BI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20074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关系图;2、申请人网站截图、彩页介绍及产品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计算机信息库信息分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