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5233号“联佳 LIAN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联佳 LIANJIA 7805233

阅读:126961 2018-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登弟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康 申请人因第7805233号“联佳 LIAN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799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登弟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康

  申请人因第7805233号“联佳 LIAN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799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成立个体工商户“温州市龙湾天河联佳电器厂。申请人在使用复审商标期间对其加以宣传,商标使用辐射效益广泛。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制度旨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而不是沦为第三人恶意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具。申请人一直都在使用复审商标,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复印件;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4、厂房及车间照片;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荣誉证书复印件;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产品及包装图片。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7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逾期领取答辩通知书和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佳典电器厂营业执照及商标授权书;8、温州松德印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9、印制复审商标包装的购销合同及领款凭证;10、带有复审商标的纸箱、包装、宣传册等实物或图片;11、产品实物及展示柜图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温州市龙湾天河王瑞电器厂于2009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1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1年12月13日。该商标于2013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计算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为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该些证据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其与“温州市龙湾天河联佳电器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证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其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佳典电器厂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证据8为温州松德印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9为温州松德印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佳典电器厂签订的印制联佳包装的购销合同和对应领款凭证,证据10为前述印制的纸箱、包装、宣传册等图片,该些证据只能证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佳典电器厂作为被许可使用人与他人印制商品包装等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进入到了市场流通领域,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商品上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其与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和对应发票,该些合同均体现了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联佳”,合同和发票亦体现了“插座;开关”商品,且日期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证据4厂房及车间照片、证据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据6中的产品及包装图片、证据11产品实物及展示柜图片等,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开关;插座”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断路器”商品与“开关;插座”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断路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商品电子标签;霓虹灯广告牌;手提无线电话机;电缆;照明电池;漏电指示器”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断路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计算机;商品电子标签;霓虹灯广告牌;手提无线电话机;电缆;照明电池;漏电指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05233号“联佳 LIAN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联佳 LIANJIA 78052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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