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0229号“熊猫公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37327号“熊猫网”商标、国际注册第611089号“PANDA”商标、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三、引证商标一仅为在先申请,是否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还有待商榷。综上,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确权后,再行恢复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页面截屏、所获荣誉、媒体相关报道、熊猫电站及活动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熊猫公益”,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熊猫”,而引证商标二文字“PANDA”可译为“熊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