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50520号“PROSP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67400号“PROSP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96555号“PROSP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96556号“PROSP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9781号“展望计划 PROSPECT PRO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页打印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ROSPECT”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PROSPECT”,引证商标二、三中的“PROSPECTS”,引证商标四中的“展望计划 PROSPECT PROGRAM”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保险经纪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